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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題目:建構多元老人住宅政策之研析
二、 所涉法律
老人福利法、住宅法
三、探討研析
(一)據報載新北市府2017年在三峽北大社宅首創「青銀共居」計畫,推動青年族群與銀髮族群共居生活,不過計畫最初安排3名長者與7名青年共居,不到3年,3名長者僅剩1人居住,有2名青年也因職涯考量提早離開,「10張床剩下6人在睡」,計畫恐提早喊卡;城鄉局坦承,北大因空間小,發展有限,因此不延續計畫,未來將於其他各區持續推動 。青銀共居的概念源自於荷蘭,除了改善老人的孤寂和社會隔離感、增加幸福感外,也解決青年住宿費偏高的問題。
(二)依衛生福利部2017年編印之「老人生活狀況調查報告」,65歲以上的老人均認為最理想的居住方式是「與子女同住」,其次為「僅與配偶同住」,與2013年調查比較,希望「與子女同住」比率降低11.38%,希望「僅與配偶同住」則增加10.21%,顯示老人獨居及僅與配偶同住之居住型態有日漸增加之趨勢。
(三)依照《老人福利法》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:「住宅主管機關: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、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。」另依《住宅法》第4條規定,政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須提供至少40%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,65歲以上者僅為其中之一,並非特別為老人所預留,且申請條件須「無自有住宅」或符合「一定所得、財產基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」,但擁有自有住宅之中低收入或一般老人,亦可能基於其他因素而有不同類型老人住宅之需求存在。
(四)我國已於1993年成為高齡化社會(65歳以上人口達到7%),2018年轉為高齡社會(65歳以上人口達到14%),推估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(65歳以上人口達到20%) 。因此,面對高齡社會逐年增多的老年人口數,在政策規劃上,應將適合老人身心特性與生活需求的住宅和居住環境的對策,納入社會福利的範疇。為因應人口結構的變化及消費習慣的改變,在政策上需要更多彈性的照顧和滿足不同的需求 。
(五)關於老人住宅政策,內政部於2003年公佈「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」,並於2004年5月核定「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」,其中「長庚養生村」為指標案例,但完工後兩年內進住率不到25%,內政部認為市場接受度不高,於2008年1月停止試辦,改以推廣「在宅老化」,強化現有住宅重建、整建。另依整體住宅政策推動的《住宅法》,除將老人納入可提供社會住宅的對象外,對於老人住宅業務之規劃事項、興建、監督及輔導事項,目前並無相關法律規範。
四、建議事項
(一) 明訂老人住宅相關業務的主管機關
《老人福利法》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內政部,2013年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改由「衛生福利部」管轄。《老人福利法》於2015年修正第4條及第5條,將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老人住宅業務之規劃事項及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掌理之老人住宅之興建、監督及輔導事項刪除,同時於第3條增列住宅主管機關之權責為「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、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。」並將第33條第1項「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推動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。」修正為「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,排除老人租屋障礙。」因此,住宅主管機關對於老人的居住需求,僅局限於符合社會住宅條件者,老人住宅整體的規劃失去相關法源依據,建議應於《老人福利法》及《住宅法》中明訂老人住宅業務之規劃事項、興建、監督及輔導事項之主管機關,以明確權責及分工。
(二) 提升老人住宅管理之法令位階
老人住宅不僅只於硬體的提供,相關管理措施更是宜居的關鍵,惟目前老年人居住安全及權益之保障,僅依賴內政部於2005年修訂的「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」,做為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老人住宅之申請設置與營運管理規劃之依據,僅為行政規則,尚未到達法規命令之層次,影響老人住宅政策之推動,故宜於《老人福利法》中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制訂相關辦法,以落實老人住宅政策之推動。
(三) 鼓勵民間參與老人住宅之興建
臺灣老人住宅的發展,數十年來皆以社會福利、救助弱勢的思維在發展,然而我國社會住宅的推動主要在於硬體的提供,對於相關軟體的營造,欠缺較多規劃與投入。目前民間對於老人住宅的提供,包括安養中心、銀髮或青銀共居出租宅、養生村或酒店式會館,相較公營的老人住宅更具吸引力,但所需費用相對較高。隨著觀念的改變,愈來愈多的高齡者願意入住不同型態的老人住宅,如何確保高齡者皆能根據其生理狀況、居住型態及經濟能力等個別需求得到相對妥善的居住生活品質,建議於老人住宅政策中提供適度誘因,納入民間參與的機制,以提供多元選擇。
撰稿人:吳淑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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